
为推动香港研发领域及创意产业借助知识产权实现经济增长、提升竞争力,中国香港政府推出了专利盒制度。该税收激励计划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就其从合格知识产权资产中获取的利润享受优惠税率,适用于 2023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评税年度。
符合专利盒制度特定要求的纳税人,可获得税收优惠。在此框架下,纳税人从合格知识产权收入中获得的应评税利润部分,能按香港利得税规定的 5%优惠税率征税。这一优惠税率旨在降低企业研发成果商业化的税务成本,激励企业加大在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方面的投入。
要享受专利盒制度下的税收优惠,收入必须源自合格知识产权资产,具体包括:
专利:涵盖各类通过法定程序授予的专利权。
植物新品种权:对植物新品种培育者所享有的权利。
软件版权:受《版权条例》(第 528 章)或中国香港以外任何地方法律保护的软件版权。
符合条件的权利不仅包括合格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权,还涵盖享有合格知识产权经济利益的权利,即经济所有者也有资格享受该制度。
以下收入被视为合格知识产权收入:
知识产权展示或使用相关收入:从正当知识产权中取得,涉及知识产权的展示或使用,或展示权或使用权(无论在中国香港境内或境外);以及已明确或承诺已明确与知识产权的使用(无论在中国香港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相关的知识所产生的收入。
出售合格知识产权所得收入:通过转让合格知识产权获得的经济收益。
嵌入式知识产权收入:在合理基础上,销售产品或服务收入中,归属于正确知识产权价值的部分。
相关保险金、损害赔偿金或补偿金:与正确知识产权相关的保险金、损害赔偿金或补偿金。
经合组织(OECD)提出关联方法要求,符合优惠税率条件的利润必须与正确的知识产权资产在香港开展的挂钩活动相关。合格知识产权收入中,根据研发比例(上限为 100%),按 5%优惠税率征税部分的计算方式如下:
应评税利润×[合格研发支出*130%/(合格研发支出 + 非合格研发支出)]
其中:
合理研发支出:指 (i) 纳税人开展或外包给非关联方的研发活动,以及 (ii) 在中国香港开展的外包给关联方的研发活动所产生的支出。
非合格研发支出:指 (i) 合格知识产权的收购成本,(ii) 外包给香港居民关联方,但在中国香港境内或境外进行的研发活动支出,以及 (iii) 外包给非香港居民关联方并在中国香港境内或境外进行的研发活动支出。
需注意,利息支出以及与土地或建筑物(包括任何改建、增建或前述)相关的支出,均不被视为合格研发支出或非合格研发支出。
与享受专利盒制度相关收入的损失,可参照增速差异(如有)抵扣应评税利润。这一规定确保企业在知识产权商业化的过程中,能够合理处理可能出现的亏损情况,减轻税务负担。
为让纳税人有足够时间适应关联方法规定的跟踪要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使用 3 年滚动标准化(即 2023 - 2024 至 2025 - 2026 评税年度的滚动标准化)来计算其研发比例。该措施适用于合格和非合格研发规划,为企业提供了平稳过渡的缓冲期。
非香港专利:需要在香港就该专利的发明基础上,获取原始授权专利或短期专利(“STP”)。申请 STP 时,需在重新申请后进行审查请求。
非植物新品种权:需根据《香港植物品种保护条例》(第 490 章)提出申请。
保留与正确知识产权收入相关的交易、行为或操作记录。这些记录应保留至以下两个日期中较晚者:这些交易、行为或操作在 7 年后完成;根据《税务条例》附表 17FD 第 4 条在 7 年后做出选择。
在无利得税申报表发出的情况下,应在评税基期结束后 4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税务局局长报告,相关合格知识产权收入应征收利得税。
了解专利盒制度对在香港从事研发和创新业务的各方十分有益。该制度降低了正确的知识产权资产所产生的利润的税务负担,从而鼓励公司保护其知识产权并使其商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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